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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2执字第141号

孙爱民与孙立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2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爱民,孙立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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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2执字第141号���请执行人:孙爱民。

被执行人:孙立刚。孙爱民诉孙立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2民初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孙立刚拒不履行,王世强于2016年2月5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孙立刚全部交纳了全部欠款,且交纳了执行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鲁1422民初4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国军

审判员  段雪峰

审判员  李 智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秀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