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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2民终116号

王明全、卢友江与福建大庄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闽大兴贸易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24
公开日期
2016-04-11
所属地区
海南省三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王明全,卢友江,福建大庄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闽大兴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02民终1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明全。委托代理人王垚。委托代理人徐俊。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卢友江。委托代理人陈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大庄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谨诚。委托代理人蒙祥宇。原审第三人海口闽大兴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符夕。委托代理人郭添斐。上诉人王明全、卢友江因与被上诉人福建大庄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大庄公司),原审第三人海口闽大兴贸易有限公司(简称闽大兴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5)城民二初字第1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明全的委托代理人王垚、徐俊,上诉人卢友江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升,被上诉人大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蒙祥宇,原审第三人闽大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添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大庄公司与原审被告王明全、原审第三人卢友江、闽大兴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2015)城民二初字第1309号]与原审原告闽大兴公司与原审被告王明全、原审第三人卢友江、大庄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2015)城民二初字第1322号]系大庄公司和闽大兴公司均不服同一仲裁裁决[三劳人仲裁字(2015)第748号]而分别提起的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的规定,二案应当并案审理。原审法院先后受理二案后,未依法并案审理,分别作出二份不同的民事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造成重复错误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5)城民二初字第130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上诉人王明全、卢友江已分别预交10元),退回上诉人王明全10元,退回上诉人卢友江10元。

审判长  陈德雄

审判员  梁 泽

审判员  李柔翰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海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