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91民初578号原告潍坊市新时代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东风东街金马国际大厦1107室,组织机构代码:68480459-4。法定代表人刘兴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伟,山东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潍坊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东风西街友爱路居委会。法定代表人包元欣,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市新时代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潍坊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63138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潍坊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63138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段玉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梁同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