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仙执字第2637号被执行人崔文非,男,199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襄城县,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崔文非犯盗窃罪涉财产部分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仙刑初字第550号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交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和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元,退赔偿给被害人张某人民币1801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多���对被执行人崔文非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仙刑初字第550号刑事判决中涉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春生执行员 郑祥熙执行员 吴劲榕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叶一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