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6民初197号原告陈为国,男,汉族,1977年8月17日出生,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原告童双添,男,汉族,1974年3月29日出生,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原告郑秀卿,女,汉族,1976年12月30日出生,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为国与被告童双添、郑秀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为国与被告童双添、郑秀卿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8元,减半收取20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艺丽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吕晨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