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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72民特14号之一

(2016)琼72特14号之一张兴华申请海事债权登记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24
公开日期
2016-04-1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兴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C}海口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72民特14号之一申请人张兴华,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张兴华因海南永辉海运有限公司拖欠其“泰和盛”轮船员工资人民币53484元,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2016)琼72民特14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人张兴华申请登记53484元债权。经对申请人张兴华提供的本院(2015)琼海法商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审查,

本院认为上述文书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张兴华申请登记的53484元债权予以确认。?8bc79kg2hbexp5jqej案件唯一码

审判员  胡春妮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夏小华(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