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海口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72民特14号之一申请人张兴华,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张兴华因海南永辉海运有限公司拖欠其“泰和盛”轮船员工资人民币53484元,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2016)琼72民特14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人张兴华申请登记53484元债权。经对申请人张兴华提供的本院(2015)琼海法商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审查,
本院认为上述文书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张兴华申请登记的53484元债权予以确认。?8bc79kg2hbexp5jqej案件唯一码
审判员 胡春妮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夏小华(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