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1民初480号原告褚某,男。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张军营,宝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褚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褚某以双方和好为由,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属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褚某负担。
审判员 杨文杰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