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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1民初312号

尚某与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24
公开日期
2016-04-05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尚某,倪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1民初312号

原告:尚某,女,199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纳雍县,现住。

被告:倪某,男,199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诉被告倪某海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尚某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尚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尚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汪诚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