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1民初312号
原告:尚某,女,199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纳雍县,现住。
被告:倪某,男,199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诉被告倪某海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尚某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尚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尚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汪诚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