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823执字第14号
申请执行人:卢某,男,汉族。
被执行人:高某,女,汉族。2016年3月24日申请执行人卢某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查,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一致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2015)尉民初字第1738号民事���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人卢某对被执行人高某享有160104元的债权,当被执行人高某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宪科
审判员 徐全龙
审判员 张 程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小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