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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O16)粤5103民初91号

潮州市潮安区浮洋锦芳鞋宝贸易商行与潮州市潮安区臻源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2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潮州市潮安区浮洋锦芳鞋宝贸易商行,潮州市潮安区臻源鞋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O16)粤5103民初91号

原告:潮州市潮安区浮洋锦芳鞋宝贸易商行,住所地潮州市潮安区。投资人:邱洽锦。

委托代理人:施奕盛,系广东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卓广,系广东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潮州市潮安区臻源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潮州市潮安区。

法定代表人:谢佩冰。

原告潮州市潮安区浮洋锦芳鞋宝贸易商行诉被告潮州市潮安区臻源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陈建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许卓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潮州市潮安区臻源鞋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潮州市潮安区浮洋锦芳鞋宝贸易商行诉称:自2007年开始,被告向原告购买胶水等辅料。2014年7月至12月底,被告累计结欠原告货款人民币231543元,2015年1月至4月,被告累计结欠原告货款人民币29998元。至今被告只付还人民币50000元,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211541元,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付还。请求判令被告付还原告货款人民币211541元及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户籍证明、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复印件3份,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3、送货单、结算单复印件10份,证明被告结欠原告货款的事实。被告潮州市潮安区臻源鞋业有限公司没有提出书面答辩,也无提供抗辩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来源合法、有效,应予采信。结合上述采信证据和庭审陈述内容,

本院查明以下案件事实:潮安县臻源鞋业有限公司于2000年7月11日经潮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成立,股东为谢汉明、张泽华,法定代表人谢汉明,2015年7月9日变更为潮州市潮安区臻源鞋业有限公司,股东为张泽华、谢佩冰,法定代表人谢佩冰。该公司与原告潮州市潮安区浮洋锦芳鞋宝贸易商行之间发生买卖胶水的关系,2014年12月29日双方进行结算,臻源公司结欠原告2014年7月至12月29日止的货款余额人民币231543元,并由谢汉明之女谢琪冰以“臻源”名义立据签名确认。双方于2015年1月1日至4月6日继续发生交易9次,计款人民币29998元,谢汉明、张泽华分别在送货单上签名确认。以上合计总额人民币261541元。之后,该公司付还人民币50000元,尚欠人民币211541元至今未还。原告遂于2016年1月13日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成立、有效。该被告在收到原告货物后结欠原告货款人民币261541元,至今仅付还人民币50000元,尚未完全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继续支付欠款并赔偿利息的违约责任。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潮州市潮安区臻源鞋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市潮安区浮洋锦芳鞋宝贸易商行货款人民币211541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13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37元,由被告潮州市潮安区臻源鞋业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原告不同意垫付,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建新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晓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