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只民初字第728号
原告:于某。
被告:烟台泰诺融泽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北马路75号2015室。
法定代表人:刘海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诉被告烟台泰诺融泽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4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为44元,由原告于某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王 斌
人民陪审员 刘 汉 宝
人民陪审员 高 风 秋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杜沛优(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