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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3执598号

刘保聚诉新密市新农煤矸石空心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2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保聚,新密市新农煤矸石空心砖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3执598号申请执行人刘保聚,男,汉族。被执行人新密市新农煤矸石空心砖有限公司。刘保聚诉新密市新农煤矸石空心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8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密市新农煤矸石空心砖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6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新朝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茹 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