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205行初12号原告杜桂杰,女,197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原告薄立国,男,197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委托代理人杜桂杰,身份同上。被告唐山市中心城区二环路工程项目地方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开平段),住所地唐山市。负责人赵连满,职务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桂杰、薄立国诉被告唐山市中心城区二环路工程项目地方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开平段)请求确认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无效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桂杰、薄立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杜桂杰、薄立国担负。
审 判 长 庞剑萍
审 判 员 常 青
代理
审判员 赵蓉蕾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家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