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2民初1082号
原告:日照水晶花园幼儿园,住所地日照市海曲东路水晶花园。
负责人:姜新峰,园长。
委托代理人:张红,日照东港华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许京芳,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秦云,日照东港弘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水晶花园幼儿园与被告许京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日照水晶花园幼儿园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水晶花园幼儿园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廷廷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