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2257号原告天津融信物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福建北路307号,组织机构代码77733814-X。法定代表人张弘,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修磊,天津津滨正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德起。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融信物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德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融信物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融信物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高垚垚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乔蕴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