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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刑更3359号

唐长伟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24
公开日期
2016-04-12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3359号罪犯唐长伟,男,198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永安市,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1日作出(2012)永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唐长伟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执行。因罪犯唐长伟在缓刑考验期违反法律规定吸食毒品,2013年9月10日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永刑执字第14号刑事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7月3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唐长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唐长伟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二〇一四年十月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八点四分,获得二〇一五年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唐长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唐长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三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3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童大标

审判员  李秋英

审判员  陈 斌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林梦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