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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2463号

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朱启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24
公开日期
2016-04-13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朱启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2463号

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瞿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朱启江。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朱启江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受理费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陈约丹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代

书 记员  范桑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