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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4财保74号

重庆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渡口支行与许某某,庞某某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24
公开日期
2016-04-05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重庆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渡口支行,重庆某某服饰有限公司,许某某,庞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财保74号申请人重庆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渡口支行。负责人王玲艳。被申请人重庆某某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春鹏。被申请人许某某,男,197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庞某某,女,197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重庆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渡口支行因与被申请人重庆某某服饰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许某某、被申请人庞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某某服饰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许某某、被申请人庞某某银行存款5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重庆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渡口支行以自有资产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渡口支行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某某服饰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许某某、被申请人庞某某银行存款5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罗 谦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海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