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字第434-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负责人高镇滨。被告林令阳。被告林培培。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与被告林令阳、林培培银行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所有的车牌号码为鲁V×××××的上海大众帕萨特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延强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初 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