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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民初字第434-1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与林令阳、林培培银行卡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2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银行卡纠纷,银行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林令阳,林培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字第434-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负责人高镇滨。被告林令阳。被告林培培。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与被告林令阳、林培培银行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所有的车牌号码为鲁V×××××的上海大众帕萨特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延强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初 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