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11民特7号申请人王清玉。被申请人韩冸荣。申请人王清玉与被申请人韩冸荣申请变更监护人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石仁举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清玉称,2002年申请人儿子王洪印与被申请人韩冸荣认识并在郯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2年6月16日生育男孩“王某某”,不幸的是王洪印于2008年因意外事故死亡,被申请人韩冸荣当然成为王某某的监护人,但是到了2009年被申请人将孩子交给申请人抚养,突然离家出走不知去向,未再尽到监护义务。申请人一直在履行监护职责,八年来被申请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和义务,无暇照顾孩子,已经无担任监护人的医院,申请人作为孩子的祖父,对孩子寄予厚望,孩子跟着申请人生活更有利于健康成长。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王某某的监护人为申请人王清玉。被申请人韩冸荣提交了书面承诺书一份,称丈夫王洪印去世后,本人于2010年10月10日改嫁,无能力继续抚养孩子,自愿放弃孩子的监护权,请求法院依法变更孩子由祖父母抚养。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被监护人“王某某”的祖父和母亲,被监护人王某某出生于2002年6月16日,其父亲王洪印于2008年12月17日因意外死亡,被申请人韩冸荣于2009年3月份离家出走,王某某随后一直随申请人生活,由申请人抚养照料,经临沂市罗庄区褚墩镇褚墩三村村民委员会指定,王某某由申请人担任监护人。为此申请人诉请法院变更被监护人王某某的监护权。
本院认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被申请人韩冸荣作为王某某的法定监护人,在其原配偶去世后离家出走,未再对子女尽到抚养、照顾、教育、管理的监护职责,现自愿放弃监护权,被监护人长期随申请人生活,并经所在村民委员会指定由申请人监护。综合考虑申请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由申请人担任王某某的监护人并无不当。故对于申请人申请变更监护人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第14条、第18条、第2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变更“王某某”的监护人为申请人王清玉。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石仁举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