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1078号原告季锦松。被告刘汝平。被告夏美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季锦松与被告刘汝平、夏美萍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2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锦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凌 达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陆园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