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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2民初1078号

季锦松与刘汝平、夏美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2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季锦松,刘汝平,夏美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1078号原告季锦松。被告刘汝平。被告夏美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季锦松与被告刘汝平、夏美萍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2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锦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凌 达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陆园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