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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6民初672号

保定市鹏威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与韩立峰承揽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2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保定市鹏威汽车修理有限公司,韩立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6民初672号原告保定市鹏威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秀英。被告韩立峰。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名下19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保全,其担保财产应予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宋铮所有的冀F号奥迪牌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薛春良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焦智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