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6民初672号原告保定市鹏威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秀英。被告韩立峰。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名下19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保全,其担保财产应予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宋铮所有的冀F号奥迪牌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薛春良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焦智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