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03执127号
申请执行人:陈家海,男,汉族。
被执行人:广西玉林市樟木羽绒厂,住所地:玉林市福绵区。
法定代表人:陈桂发,厂长。本院在执行陈家海申请执行广西玉林市樟木羽绒厂关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家海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2015)福民二初字第84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请求强制执行该判决书确定的广西玉林市樟木羽绒厂支付1221.25元工资给陈家海的内容。执行过程中,本院在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广西玉林市樟木羽绒厂有可供执行财产,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广西玉林市樟木羽绒厂所有的土地及机械设备一批采取拍卖处分措施。本院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了执行款参与分配函,现需待分配方案形成,分配款项转入我院执行款账户后才能继续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2015)福民二初字第8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分配款项到位后再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 贤
审判员 黄国强
审判员 李凌锋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宝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