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657号
申请执行人:雒国玉。
申请执行人:刘桂芝。
被执行人:刘学雷。雒国玉、刘桂芝诉刘学雷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第11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刘学雷拒不履行,雒国玉、刘桂芝于2015年10月10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刘学雷全部交纳了赔偿款,且交纳了执行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宁民初字第114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国军
审判员 段雪峰
审判员 李 智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秀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