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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657号

雒国玉、刘桂芝与刘学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2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雒国玉,刘桂芝,刘学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657号

申请执行人:雒国玉。

申请执行人:刘桂芝。

被执行人:刘学雷。雒国玉、刘桂芝诉刘学雷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第11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刘学雷拒不履行,雒国玉、刘桂芝于2015年10月10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刘学雷全部交纳了赔偿款,且交纳了执行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宁民初字第114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国军

审判员  段雪峰

审判员  李 智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秀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