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商初字第1219号原告黑龙江朗顺人造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铁力市朗乡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车培顺,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车培南,男,该公司经理。被告秦余长,男,196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朗顺人造板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秦余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黑龙江朗顺人造板有限责任公司以无法找到被告不能协商确定相关事宜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朗顺人造板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朗顺人造板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3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朱 强
审 判 员 王 蕊
人民陪审员 顾志华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高万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