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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刑终3号

高关和、高莲芳、袁德炯、冯霞珍过失致人死亡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23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当事人
高关和,高莲芳,袁德炯,冯霞珍,杨文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刑终3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自诉人)高关和,男,194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上诉人(原审自诉人)高莲芳,女,1941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诉讼代理人高关和。原审被告人袁德炯,男,195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审被告人冯霞珍,女,195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审被告人杨文景,男,1952年2月出生,汉族,原上海绿色港湾福利院院长。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高关和、高莲芳诉被告人袁德炯、冯霞珍、杨文景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2015)黄浦刑初字第46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原审自诉人高关和、高莲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自诉人高莲芳、高关和控诉被告人袁德炯、冯霞珍于2003年1月10日违法挟匿其母陈秀珍,欺骗绿色港湾福利院,导致绿色港湾福利院杨文景忽视陈秀珍随身携带的维持生命的激素药而致陈于2003年3月10日死亡,并要求3名被告人赔偿陈秀珍家属精神抚慰金人民币30万元无相关直接证据予以证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自诉人高莲芳、高关和对被告人袁德炯、冯霞珍、杨文景的起诉。上诉人提出,根据上诉人所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三名被告人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事实,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法院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原审相同。

本院认为,上诉人高关和、高莲芳未能提供足够的罪证证明其主张,原审法院据此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故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董 玮

审判员 李杰文

审判员 袁 婷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揭 扬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或者抗诉,经过审查后,应当参照本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和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分别情形用裁定驳回上诉、抗诉,或者撤销、变更原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