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003执824号

李英红、宋彬与丛龙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23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英红,宋彬,丛龙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3执824号申请执行人李英红。申请执行人宋彬。被执行人丛龙凤。申请执行人李英红、宋彬与被执行人丛龙凤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文登市人民法院(2012)文民一初字第11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文登市人民法院(2012)文民一初字第11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或者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晓光

审判员  侯德华

审判员  张培文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忠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