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4981、4982、5010-5018、5027、5028号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丁亮,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革文、邓敏敏,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被告深圳沙井义乌商贸城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上星路与创新路交汇处裕富苑1-3层。法定代表人黄坚雄。本院在审理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沙井义乌商贸城管理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十三案中,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0元,法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25元,由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承担。多余人民币325元退还给原告。
审 判 长 应 连
人民陪审员 陈 李 芬
人民陪审员 张 能 汉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伟娟(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