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03民初第137号反诉人(本诉被告)铜川惠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川市新区长虹南路世纪花园小区*座。法定代表人曹建斌,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建宁,系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建斌,陕西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反诉人(本诉原告)崔某,女,汉族。被反诉人颜某(本诉原告),男,汉族。被反诉人颜某某(本诉原告),女,汉族。反诉人铜川惠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反诉被反诉人崔某、颜某、颜某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反诉人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反诉人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反诉人铜川惠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秦胜利代
审 判员 李永强
人民陪审员 朱淑芹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金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