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369号
原告:东台市沿海锌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弶港镇新海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郁桂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文政,该公司职工。
被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东台营业部,住所地东台市经济开发区通新三、四组。
负责人:叶青,该营业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路琇,江苏登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东台市沿海锌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东台营业部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台市沿海锌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06元,减半收取353元,由原告东台市沿海锌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臧田桂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黎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