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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民终2579号

黄春英等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23
公开日期
2016-04-2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黄春英,黄春光,黄春华,黄春芳,黄春年,黄春明,黄春来,刘晶,王雪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25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春英,女,1944年10月25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春光,男,1946年1月22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春华,男,1948年7月19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春芳,女,1953年1月17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春年,男,1954年12月30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春明,男,1950年10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黄勇,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兼黄春英、黄春光、黄春华、黄春芳、黄春年、黄春明委托代理人黄春来,男,1957年9月20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晶,男,1978年5月14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雪华,女,1949年12月4日出生。

上诉人黄春英、黄春光、黄春华、黄春芳、黄春年、黄春明、黄春来、刘晶、王雪华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07702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春英、黄春光、黄春华、黄春芳、黄春年、黄春明、黄春来于2016年3月22日提出书面撤回上诉申请,上诉人刘晶、王雪华于2016年3月23日提出书面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春英、黄春光、黄春华、黄春芳、黄春年、黄春明、黄春来、刘晶、王雪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春英、黄春光、黄春华、黄春芳、黄春年、黄春明、黄春来、刘晶、王雪华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2187元,由刘晶、王雪华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889元,由黄春英、黄春光、黄春华、黄春芳、黄春年、黄春明、黄春来负担35元(已交纳),由刘晶、王雪华负担854元(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宝钟

审 判 员  霍翠玲

代理

审判员  马 潇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