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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刑更697号

黄好生抢劫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23
公开日期
2016-04-15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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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刑更697号罪犯黄好生,男,196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太和县,小学文化,现在辽宁省沈阳第一监狱服刑。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6日作出(2010)湖安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好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黄好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第一监狱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第一监狱认为,罪犯黄好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

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5年12月31日,罪犯黄好生获得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2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黄好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好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自2009年10月9日起至2017年8月8日止。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洪成

审判员  柳 震

审判员  秦艳芳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