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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2民初667号

原告张丹丹与被告戚宣恺离婚界分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2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xx,戚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02民初667号原告张xx,女。委托代理人王宗岗,陕西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戚xx,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戚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xx承担。

审判员  白丽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巩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