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4民初581号原告杨某,女,汉族,教师,住址庆安县。委托代理人郑凯,男,系庆安县司法局法律工作者(法律援助)。委托代理人王丽芬,女,系庆安县司法局法律工作者(法律援助)。被告毕某某,男,汉族,教师,住址庆安县。
原告杨某诉被告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计 红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晓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