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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4民初581号

杨某与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23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毕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4民初581号原告杨某,女,汉族,教师,住址庆安县。委托代理人郑凯,男,系庆安县司法局法律工作者(法律援助)。委托代理人王丽芬,女,系庆安县司法局法律工作者(法律援助)。被告毕某某,男,汉族,教师,住址庆安县。

原告杨某诉被告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计 红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晓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