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2223民初1009号

孙晓光与白长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23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晓光,白长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3民初1009号原告孙晓光,男,198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扎赉特旗音德尔镇。被告白长青,男,1987年10月4日出生,蒙古族,住扎赉特旗音德尔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晓光诉被告白长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晓光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晓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晓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晓光负担。

审判员 王  颖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白萨日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