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1874号原告詹国民。委托代理人钱志伟。被告淮安腾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春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詹国民与被告淮安腾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詹国民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詹国民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国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0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詹国民负担。
审判员 林操场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朱蒙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