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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3执1235号

张桂明与文登市葛家镇小英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23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桂明,文登市葛家镇小英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3执1235号申请执行人张桂明,男,1955年5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文登市葛家镇小英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红联,村委主任。申请执行人张桂明与被执行人登市葛家镇小英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文登市人民法院(2012)文葛民一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文登市人民法院(2012)文葛民一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或者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晓光

审判员  侯德华

审判员  张培文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丛山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