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明执字第907-1号
申请执行人:贺兰彩,女,1963年2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申请执行人:陈学磊,女,1982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陈学菊,女,1985年7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执行人:卢德利,男,1968年3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明民二初字第021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18日对被执行人卢德利在银行的存款10000.00元予以冻结。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卢德利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的冻结,对该帐户的标的款5000.00元划拨至明光市人民法院的银行帐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志勇
审判员 杨 悝
审判员 张克喜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崔琪琪明光市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拟稿纸签发:核稿:会稿:案号:(2015)明执字第00805-1号拟稿:密级:校对:份数:文书标题: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张俊,男,1974年4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潘村湖农场二分厂宿舍198号。身份证号码341127197404065019.
被执行人:钱永政,男,1955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国税局宿舍楼2单元401室。身份证号码:34232719640820041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明民二初字第0027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25日对被执行人钱永政在银行的存款35425.00元予以冻结。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钱永政的银行存款(帐户为:10031885750410000000016)35425.00元的冻结,对该帐户的标的款15425.00元划拨至明光市人民法院的银行帐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孙志勇
审判员杨悝
审判员张克喜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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