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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执字第907-1号

贺兰彩、陈学磊等与卢德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23
公开日期
2016-04-05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贺兰彩,陈学磊,陈学菊,卢德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明执字第907-1号

申请执行人:贺兰彩,女,1963年2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申请执行人:陈学磊,女,1982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陈学菊,女,1985年7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执行人:卢德利,男,1968年3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明民二初字第021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18日对被执行人卢德利在银行的存款10000.00元予以冻结。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卢德利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的冻结,对该帐户的标的款5000.00元划拨至明光市人民法院的银行帐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志勇

审判员  杨 悝

审判员  张克喜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崔琪琪明光市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拟稿纸签发:核稿:会稿:案号:(2015)明执字第00805-1号拟稿:密级:校对:份数:文书标题: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张俊,男,1974年4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潘村湖农场二分厂宿舍198号。身份证号码341127197404065019.

被执行人:钱永政,男,1955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国税局宿舍楼2单元401室。身份证号码:34232719640820041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明民二初字第0027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25日对被执行人钱永政在银行的存款35425.00元予以冻结。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钱永政的银行存款(帐户为:10031885750410000000016)35425.00元的冻结,对该帐户的标的款15425.00元划拨至明光市人民法院的银行帐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孙志勇

审判员杨悝

审判员张克喜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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