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1039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万家支行,住所地平度市蓼兰镇万家驻地。负责人程进,行长。委托代理人李超,系该行职工。被告郝祝生,农村居民。被告王翠红,农村居民。被告楚乃尧,农村居民。被告楚玉刚,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万家支行与被告郝祝生、王翠红、楚乃尧、楚玉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万家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万家支行负担。
审判员 陈 雷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晓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