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2执182号
申请执行人:程丹亮,男,住安徽省安庆市。
被执行人:潘小明,男,住安徽省怀宁县。
被执行人:王小满,女,住安徽省怀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怀民二初字第001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1日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潘小明银行存款259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 复
审判员 陈纳新
审判员 程 峥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高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