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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2执182号

程丹亮与潘小明、王小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23
公开日期
2016-03-25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程丹亮,潘小明,王小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2执182号

申请执行人:程丹亮,男,住安徽省安庆市。

被执行人:潘小明,男,住安徽省怀宁县。

被执行人:王小满,女,住安徽省怀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怀民二初字第001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1日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潘小明银行存款259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 复

审判员 陈纳新

审判员 程 峥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高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