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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3执769号

王保福与高承波、于义远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23
公开日期
2016-03-28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保福,高承波,于义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3执769号申请执行人王保福。被执行人高承波。被执行人于义远。申请执行人王保福与被执行人高承波、于义远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文登市人民法院(2013)文高民一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文登市人民法院(2013)文高民一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或者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晓光

审判员  侯德华

审判员  张培文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丛洋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