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3737号申请执行人周游。申请执行人周靖。被执行人连云港市九龙世贸城有限公司,住新浦区。法定代表人张启飞,该××总经理。被执行人连云港九龙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住连云港市海州区通灌北路118号、128号九龙世贸城。法定代表人尤建霞,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周游、周靖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市九龙世贸城有限公司、连云港九龙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连民终字第006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连云港市九龙世贸城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九龙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以连云港市九龙世贸城有限公司、连云港九龙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数量多,标的较小,属于系列案件,为了便于采取执行措施,该批案件应合并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连云港市九龙世贸城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九龙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房产等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对于被执行人连云港市九龙世贸城有限公司、连云港九龙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在连云港苏宁云商有限公司的租金,本院已经采取了冻结措施,但没有提取到位。另外本院追加了九龙云天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花开富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京中腾建材有限公司、连云港九龙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上海九龙云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尤建霞、张宏彬等为被执行人,并对其财产进行了查封,因追加的被执行人均提出执行异议,现正在审查裁决过程中,无法对被追加的被执行人查封的财产进行处置。综上,本案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并入(2015)海执字第3123号执行案件执行。
二、终结(2015)连民终字第006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三、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陈庆文执行员 赵志坚执行员 宋晓光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蒋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