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02民初1315号
原告:上海君敬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波阳路**号*号楼****室。
法定代表人:郭金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孔成刚。本院在受理原告上海君敬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孔成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君敬贸易有限公司在收到我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既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其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朱河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叶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