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11执10号申请执行人赵风庭,男,1958年10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承菊,女,1949年11月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风庭与被执行人王承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王承菊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王承菊在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了(2015)淇滨民初字第240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予以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赵风庭申请执行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淇滨民初字第24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已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黄 超执行员 陈 博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原广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