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埇民一初字第06453号
原告:李振云。
被告:李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振云与被告李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后。
原告李振云于2016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祥德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振云撤诉。案件受理费513元,减半收取计256.5元,由原告李振云负担。
审 判 长 李 标
人民陪审员 韩效胜
人民陪审员 刘双贵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玉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