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5执421号申请执行人樊作仓,农民。被执行人苑仁栋,农民。申请执行人樊作仓与被执行人苑仁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2015)郓民初字第289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郓民初字第289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晓明
审判员 张西果
审判员 刘丙库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侯京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