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2执29号申请执行西华县天河汽车维修中心。登记业主赵利娟。实际业主马玉华。被执行人蔚江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14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8日立案执行西华县天河汽车维修中心申请执行蔚江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146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齐军平
审判员 闫春芝
审判员 刘龙飞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二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