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32执异1号申请人成都建强路面养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建强。被申请人四川洪博睿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小晏。本院在审查申请人成都建强路面养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强公司)申请追加被申请人四川洪博睿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诚投资公司)为被执行人执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建强公司于2016年3月20日提出因需要时间继续搜集新证据,待证据补足后再依法向法院提起申请,并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建强公司作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力,且该撤诉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成都建强路面养护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审 判 长 马凌霖
代理
审判员 赖 三
人民陪审员 彭 刚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吕漪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