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32执异1号

申请人成都建强路面养护有限公司申请追加被申请人四川洪博睿诚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6-26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成都建强路面养护有限公司,四川洪博睿诚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32执异1号申请人成都建强路面养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建强。被申请人四川洪博睿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小晏。本院在审查申请人成都建强路面养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强公司)申请追加被申请人四川洪博睿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诚投资公司)为被执行人执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建强公司于2016年3月20日提出因需要时间继续搜集新证据,待证据补足后再依法向法院提起申请,并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建强公司作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力,且该撤诉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成都建强路面养护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审 判 长  马凌霖

代理

审判员  赖 三

人民陪审员  彭 刚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吕漪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