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3民初157号原告依兰县水务局巴兰河灌区管理站,住所地依兰县。被告杨佳秋,住依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依兰县水务局巴兰河灌区管理站诉被告杨佳秋供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依兰县水务局巴兰河灌区管理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风华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卢庆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