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5民初1825号原告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郓城县东门街中段路西。法定代表人尹利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瑞清(特别授权代理),郓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朱以想,农民。被告郭昌房,农民。被告郭全京,农民。被告郭连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以想、郭昌房、郭全京、郭连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高天增
审 判 员 梁尔怀
人民陪审员 徐龙英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丰山 百度搜索“”